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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25〕14号)、《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关于加强海南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民通〔2024〕9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高质量、专业化发展,提升养老护理员待

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25〕14号)、《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关于加强海南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民通〔2024〕9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高质量、专业化发展,提升养老护理员待遇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省依法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含护士,下同)。不包括在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及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安保、保洁、水电、厨师等工勤岗位人员和行政、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申请奖励补贴的养老护理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业期间未发生侵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等行为。

第四条 奖励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入职补贴。

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不限),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入职补贴。按学历区分,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历的补贴5000元;具有专科(含高职)学历的补贴8000元;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补贴10000元,并按照补贴金额的20%、30%、50%,于工作满一年后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离职的,剩余未发补贴不再发放。申请人已领取过入职补贴,离职后再次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不得重复领取。

(二)连续在岗服务奖励。

养老护理员在一线养老护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每满3年,可一次性领取连续在岗服务奖励。以申报奖励当年所具有的最高职业技能等级为准,无职业技能等级的奖励1500元;初级工(五级)奖励2500元;中级工(四级)奖励4000元;高级工(三级)奖励5500元;技师(二级)奖励7500元;高级技师(一级)奖励10000元。本办法出台前已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达3年以上的,统一按满3年计算;出台后新入职的养老护理员,以入职满3年后(即领取完入职补贴)开始计算连续在岗服务时间。养老护理员与所在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再次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可接续计算在岗服务时间,超过2个月的重新计算。

(三)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奖励。

对考取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发放一次性晋升奖励。晋升初级工(五级)的奖励500元;晋升中级工(四级)的奖励700元;晋升高级工(三级)的奖励1000元;晋升技师(二级)的奖励1500元;晋升高级技师(一级)的奖励2000元。已通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直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领取相应奖金的,不再重复发放本项奖励;取得名次直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但未达到发放竞赛奖金条件的,可按晋升后等级领取本项奖励。

第五条 奖励补贴资金的申领、审核及发放工作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就职的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统一提交至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

(二)信息审核。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护理员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养老护理员的入职、连续在岗服务时间等信息,以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海南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登记录入的信息为准;职业技能等级信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结果为准。

(三)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将当年申领奖补的人员信息、奖补项目、发放金额汇总形成详细台账,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四)资金发放。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各项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本人银行账户,并将发放台账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补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养老护理员实际,测算下一年度所需奖补资金预算,连同上一年度发放情况,于7月20日前报至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纳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应自觉提供真实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补资格,并追缴相应资金,同时将申请人个人及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统筹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奖补资金发放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惠及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申报奖补资金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清晰、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绩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绩效自评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适时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奖补办法的参考依据。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在奖补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养老护理员按条件申报奖补。此前已出台养老护理员相关奖补措施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衔接调整,有条件的可在落实本办法基础上,使用本级财政资金适当提高奖补标准。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养老护理员待遇保障的监督管理,不得以申请人所获奖补资金变相折抵原有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养老护理员奖励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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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