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供给主体,也是税费优惠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截至 2026 年,我国已形成覆盖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维度优惠体系,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 2027 年底,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叠加享受多项减免。
一、增值税:养老服务收入全额免征
1. 核心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及 2026 年延续实施的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 适用范围
- 核心服务: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生活照料费、康复照护费等常规养老服务收入;
- 延伸服务:内设医务室提供的基础医疗服务、老年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等与养老直接相关的服务收入;
- 社区延伸:机构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的上门照护、日间照料服务,同样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3. 享受条件
- 已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已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 养老服务收入需单独核算,与非免税收入(如对外销售老年用品、场地租赁等)分开记账。
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全额免征
1. 免税资格认定要求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需先向税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前 6 个月需申请复审。
2. 免税收入范围
-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政府补助收入(不含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 减计收入优惠
养老院对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可与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叠加适用,分别对应不同收入类型。
三、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土地全额免征
1. 政策内容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适用边界
- 免税范围:养老照料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直接用于养老服务的房产及对应土地;
- 应税范围:对外出租的商铺、场地,独立运营的对外营业餐厅等非养老自用部分,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 办理方式
实行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模式,无需税务机关事前审批,机构留存产权证明、用途证明等材料备查即可。
四、财产与行为税类:多税种同步减免
1. 契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包括购置新建房产、受让土地使用权、接受捐赠房产等场景,只要用途明确为养老服务,即可全额免征。
2. 耕地占用税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3. 车船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包括用于接送老人、医疗转运、后勤保障的专用车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减免
1. 建设类收费
-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 确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 运营类收费
- 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显著低于工商业价格;
-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在职职工人数条件的机构);
- 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等基础服务费用,按当地优惠标准减半收取。
六、优惠享受合规注意事项
- 收入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政策。
- 非营利属性坚守 机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注销时剩余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否则将取消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 免税资格按时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5 年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审的,自期满次年起停止享受免税待遇。
- 用途合规留存资料 房产、土地用途变更为非养老服务的,应自变更次月起停止享受减免,并补缴相应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