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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责任,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巡查、月检查”工作制度,提升安全隐患的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岗位,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责任人、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责任,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巡查、月检查”工作制度,提升安全隐患的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岗位,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责任人、安全员、街道(乡镇)属地监管责任人信息。严格执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等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二、组织全员安全培训

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行业管理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安全员、从业人员开展线上线下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技能。养老机构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地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科普宣传活动。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及时将本领域涉及养老机构的安全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科普知识、宣传资料等推送至属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指导养老机构利用LED屏、广播、大喇叭等普及安全知识。

 

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建立养老机构“红、黄、蓝”三级综合风险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其中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为红色,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黄色,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为蓝色。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加强内部动态清零管理。对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盯防,约谈其负责人,联合督办整改;对久拖不改甚至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无法彻底整改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对安全风险等级为黄色的养老机构,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整改不力的,将其安全风险等级调整为红色。对安全风险等级为蓝色的养老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持续关注、动态评估。“红色”“黄色”等级养老机构完成整改或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后,由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估,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转为“蓝色”等级管理。

 

四、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结合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对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技术要求》,重点整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老年人居室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等突出问题,推动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按照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措施的通知》(桂建设计消防〔2025〕8号)等文件要求,分层分类开展整治,按时完成问题项目的整改销号,对确实无法整改达到消防审验条件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五、推动安全设施更新

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停用、失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防烟排烟系统等)进行修复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更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和插座,规范用电管理,消除电气火灾风险。推广智慧消防技术应用,推动养老机构加装智能烟感探测器、一键报警装置,鼓励配置智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能安防产品,提升火灾预警和人员行为监测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县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中心”,整合接入辖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防监测数据,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安全通道状况、重点岗位值守等的远程实时监测、智能分析和可视化调度;推动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AI”建设,配齐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接收、处置预警信息,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制定《广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包保责任制。加强对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将养老机构纳入属地转移安置和救援范围。强化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应急救援,将养老机构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畅通就医、转诊绿色通道。指导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失能老年人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流程,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养老机构中度以上(含中度)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优先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部分)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每座疏散楼梯间附近设置净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的避难间。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疏散辅助器材。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实战化应急演练,重点检验和提升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以及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疏散救援能力。

 

七、健全联动监管机制

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共同制定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检查事项“一张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县级层面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联合检查,自治区、市级每年按不低于20%、40%的比例对县级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节日、假期等时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守的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落实《民政与消防部门养老机构安全工作协作事项清单》,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宣传培训、会商督办闭环管理。

 

八、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实施高效办成“养老机构开办”一件事,优化整合成立登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机构备案等各环节,强化部门联动审批和协同监管,严把新办机构安全准入关。在登记环节,提前告知申请人开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和责任义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风险隐患无法消除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关停、合并、转型等方式有序退出市场。

 

九、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骨干和一线人员管安全抓安全的能力;关注机构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观察掌握老年人的心理动态,针对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防止极端事件发生。自治区每年开展安全管理巡回帮扶活动,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管理能力。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改造扩建一批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养老机构作为消防安全标杆示范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通、风险研判和联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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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