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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新区)依法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包括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补贴与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入职补贴与岗位补贴。


第四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坚持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与养老职业技能专业水平相结合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政策,负责补贴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市、区(含新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优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负责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七条 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以内进入我市养老机构,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国家认可岗位相关职业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


在我市养老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1年的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认可岗位相关职业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工作者。

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证书包括以下类别:

(一)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相关执业证书(医师、护士)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药师、技师);

(二)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九条 养老护理技能岗位职业证书包括以下类别:

(一)2017年9月前取得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由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发放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由教育部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失智老年人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老年康体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的养老护理类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由国家人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护士/护师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护师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条 养老机构内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



第三章 入职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

(一)申请人在毕业3年以内进入我市养老机构,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累计满3年;

(二)申请人申请期间需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与养老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下同);

(四)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院校、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毕业证书和国家认可的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业证书。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标准: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科(高职)学历补贴8000元、本科学历补贴10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补贴15000元;

(二)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中专学历补贴8000元、专科(高职)学历补贴10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贴15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应提交《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由养老机构将机构所属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深圳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所归集信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社保缴费清单等相关材料)为从业人员入职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仅能申请一次,一次性发放。

(一)申请人在职期间提升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已领取入职补贴的,可按新取得学历申请入职补贴差额;未领取入职补贴的,可按新取得学历申请入职补贴;

(二)申请人跨区入职养老机构的,除符合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条件外,在新入职养老机构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入职补贴,补贴由新入职养老机构所在区负责发放;

(三)申请人从我市养老机构离职超过6个月的,除符合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条件外,重新入职我市养老机构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领入职补贴;

(四)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发放期间,申请人从养老机构离职的,入职补贴不予发放。



第四章 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

(一)在养老机构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技能岗位(护理服务管理人员同时承担一线护理工作的,可视同养老护理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期间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相关职业证书。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一)初级(五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养老护理类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月补贴100元;

(二)中级(四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200元;

(三)高级(三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300元;

(四)技师(二级)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500元;

(五)高级技师(一级)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8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应提交《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由养老机构将机构所属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深圳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所归集信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社保缴费清单等相关材料)为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技能岗位满1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一)岗位补贴按月核算,按季度申请,每季度申请并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

(二)申请人跨区入职养老机构的,除符合岗位补贴申请条件外,在新入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个月方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从第4个月开始计算,由新入职养老机构所在区负责发放;

(三)岗位补贴依申请发放,因故未申请的,未申请时段不予补发。




第五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所属养老机构申请补贴,由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属养老机构向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入职补贴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7月1日至7月20日提交申请。


岗位补贴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对拟补贴的对象和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经调查核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入职补贴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发放。岗位补贴应在本季度完成上季度的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辖区内上季度所有补贴的申领和发放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补贴,对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申请人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协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养老机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养老机构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年度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及时根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变化情况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并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每年对各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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